【法律一分鐘】數位稅
作者:盧偉銘律師 / 顧祐瑋
疫情期間為了避免外出,大家往往選擇宅在家,線上商機蓬勃發展。在這個數位經濟的時代,消費者享受著許多的便利,但對各國財政機關而言,這可能反而是煩惱的開始。以往的課稅原則多半奠基在實體經濟的基礎上,課稅對象和商業活動可以簡單地被特定,然而數位經濟在當地市場常常不具備顯著或有形的交易模式,這使得如何針對虛擬化的商業模式課稅便成了議題。
數位稅作為數位時代的新稅種,採用包括肯認虛擬機構作為課稅對象、將新型態交易模式納入課稅範圍的手法,改變固有著重有型的課稅模式,以包含電商、平台商等營業活動。以歐盟為例,歐盟建議各會員國對全球年收及源自歐盟之應稅所得超越一定金額的線上廣告服務、線上媒介服務、資料傳輸服務企業課微數位稅。OECD的國際數位稅收計劃也正在推動中。我國目前藉由境外電商課稅制度,得以對境外電商的營業稅及營所稅進行課徵,也具備數位稅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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